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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学术研究-> 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不断调整改善教育体系和教育结构,一直是教育发展追求的目标和教育发展战略研究的重点领域。建立适应学习化社会需要的终身教育体系,成为世界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势所趋。
由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持的“当代中国教育结构体系研究”科研课题近日完成,它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重大项目。
教育结构调整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  

    (六)教育结构调整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

    教育结构调整既包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结构地位、作用、特征和未来发展趋势等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也包含教育结构调整的目标、方法、途径和机制等重大政策问题;在参与主体上,教育结构调整既是一个由政府、社会、市场和学校多主体参与的整体运作过程,又是一个各主体自主参与的复杂过程;在影响因素上,教育结构调整既受到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和各项教育改革的深刻影响,又受到人口因素、教育需求、教育发展水平的影响;在调整内容上,既要正确处理教育层次结构、教育布局结构、教育科类结构和教育产权结构调整的关系,又要扩大教育增量资产,盘活教育存量资产,使教育资源保值增值;在调整方式上,既要依据国际标准、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又要从中国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实际出发,建设与国际教育标准接轨、有中国特色的先进的结构体系。

    ——进一步理顺学制体系,出台新的学制,构建现代教育体系奠定基础。

    在借鉴国际教育标准分类和广泛征求国内意见的基础上,建议尽快修订现有学制,以国务院或者授权教育行政部门的法规性文件形式颁布。

    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六三”学制为主体,不同地区可实行“九年一贯制”或“五四”学制。 高中阶段教育,实行三年学制。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适当归并,统一学制。高中后教育分为高等教育和非高等教育。高等专科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归为同一类教育,在学制年限、专业设置、课程内容等方面相对统一,学制为三年。大学本科学制四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三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三年。高中后非高等教育以高中后职业培训为主,学制不限。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之间相互沟通、相互衔接,构建人才培养“立交桥”。

    ——进一步划分政府、社会和学校在教育结构体系中的作用职能,建立教育结构自动调节机制。

    各级政府依法承担制定教育规划和教育标准,指导教育发展和教育投资的主要责任。教育资源合理配置,政府应加强对各级教育的监管,保证依法办学,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和经费使用,要健全监管体系,保证教育经费收支上的公开、公正、合法。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行业企业一般不再直接管理和主办学历教育,而是转向对行业人力资源的建设和开发,重点承担非学历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通过设立专项基金、产学研合作、定向奖学金、学生补助金等多种形式支持教育事业,获得高质量的教育服务。行业企业通过纳税,为教育发展和教育结构调整提供经费支持,并获得学校提供的人才和智力支持。行业企业要健全完善与社会沟通的教育培训网络和继续教育体系。特殊行业高等学校应在立足于本行业需求的基础上,扩大社会服务面向。

    学校是教育结构的主体。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的功能定位,重点解决初中后部分学校修业年限混乱、功能定位不清、相互之间缺乏衔接沟通等问题,为教育结构体系的优化调整提供制度保障。要真正使学校成为教育的主体,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担负起为社会和企业提供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持的责任,遵循教育规律和教育方针,依法面向社会开放办学。

    充分发挥市场在教育结构调整和建设中的资源配置作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教育结构运行和调节机制。在尊重通规律的前提下,建立生源市场、就业市场,促进学校公平竞争,在各级各类学校发展中不同程度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教育市场准入制度,制定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岗位培训和各种社会教育的市场准入标准,依法规范投资者、办学者的教育行为,吸收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教育市场(领域)。正确引导市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中国21世纪教育结构的改革与重建。

    ——转变人才观念,逐步实行弹性学习制度,建立终身学习的机制。

    建议制定《终身学习法》。创造条件实行从业人员每年10天以上的带薪学习假制度。促使企业和社会广泛参与教育,建立健全企业人员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经费定额制度。大型企业以自办培训为主,与学校联合培训为辅;中小型企业的教育培训费用可以由行业或者地方政府统筹,用于集中轮流安排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

    实行普遍的学分考核制度,既允许集中时间学习(如按学制规定修完学业),也可以间断地完成学业。采取多种招生考试方式,允许分阶段完成学业和一定范围的“跳级”与“插班”。也就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逐步建立成本分担机制的条件下,不同类型和层次学校可能实行一定范围的课程学分互认制度。制定关于非正规教育、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的相关制度,建立“企业教育培训条例”,使职前培训和职后继续教育逐步规范化。

    淡化学历文凭和“成人教育”概念,已有的成人教育按其性质分别纳入普通教育系列或职业教育系列,改变受教育的年龄限制,为包括成人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特别要逐步模糊义务教育阶段后教育的形式界限。

    ——健全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不同行业岗位规范的要求,建立系统的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制度,设立由政府教育、人事和劳动部门以及行会参加的国家级和地方级职业资格评定与审核机构。授权不同层次的职业类学校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

    按照劳动预备制度的要求,对不能升学的初中和高中毕业生进行附加一年及以上的职业培训。在扫除青壮年和成人文化文盲的同时,减少功能性文盲,健全转岗培训的制度,积极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培训工作。农村地区的文化知识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应当与实用生产技术培训(包括绿色证书教育)相结合。

    地方政府在统筹当地教育资源的条件下,可以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应当参照国外经验,结合基本国情,把社区性职业技术学院办成正规(非正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相结合的、多功能的“社区教育中心”。

    实现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衔接沟通,近期现有的职业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部分高等专科学校要通过改革、改组和改制,逐步调整为职业学院。支持本科高等学校举办或与企业合作举办职业技术学院。逐步将绝大多数高等专科教育并入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可以进入职业技术学院和其他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也可以进入普通大学高年级学习。

     ——改革社会用人制度和毕业生就业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教育结构体系调整的利益机制以及保障制度。

    抓住加入WTO的历史机遇,深化劳动、人事制度管理体制改革,改革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制度。首先进一步改革毕业生就业制度,逐步取消对毕业生就业时间、地点、行业、单位所有制等方面的限制,发挥劳动力市场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

    深化劳动分配制度的改革,放宽对不同学历毕业生工资收入的政策性规定,淡化学历、户籍、档案与干部身份、户口迁移、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的关系,增强用人单位在按需定岗、按劳分配方面的动力和权力。通过灵活的人事制度和特殊的经济政策,保证文教、卫生、国防、基础研究以及边远地区、艰苦行业等特殊行业部门和地区的人才培养、接收和利用,吸引毕业生参加西部大开发

    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功能。积极发展非政府、非企业的“第三部门”,从微观运作层面保证教育结构调整健康发展。开展各种职业资格和继续教育资格的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国际标准认证、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质量评估排序、学校资产评估和收支公共审计、就业供需信息咨询、学业和职业资格证书可靠性鉴定等活动。以政府投入为主、辅之以企业和社区的支持,应用计算机网络及信息技术,健全社会用人单位与学校密切联系的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学校董事会、校友会、专家委员会等力量在学校规模、专业、课程调节方面的咨询、监督作用。建立教育结构调整的社会评价体系,积极引导和为学校、学生和社会的教育选择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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